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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的危害及治理

點擊次數:2004  更新時間:2019-01-08
   機動車尾氣排放、燃料燃燒和工業活動是我國人為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的三大來源。因工業排放而導致的VOCs排放約占整個人為源的40%。在大氣中VOCs可以產生臭氧,還可以經過復雜的光化學反應,形成二次有機氣溶膠(可吸入顆粒物的重要組成部分),產生霧霾,危害環境,進而危害人體健康。
  VOCs廣泛的存在于室外和室內環境當中,工業廢氣、交通尾氣、建筑和裝飾材料釋放、油漆等化工制劑釋放等構成其來源。當居室中VOCs濃度超過一定限值時,可造成頭痛、惡心、嘔吐和四肢乏力等癥狀,嚴重者可造成抽搐、昏迷或記憶力減退,嚴重的傷害人體肝臟、腎臟和神經系統功能。較為明顯的危害表現為皮膚、眼睛和呼吸道的刺激,造成皮膚過敏、咳嗽和眼部炎癥。
  VOCs治理法規和標準先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民用建筑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和石油、化工等行業均出臺了相應的VOCs質量監管標準。一方面控制涂料、印刷、粘合、清潔等工業制劑中VOCs的含量,一方面控制石油、煤炭等行業VOCs的排放,大力推動VOCs污染防治技術和檢測技術的提高。
  根據規劃要求和氣十條所提出的要求,近年來國家和地方都明顯加強了VOCs污染防治政策法規和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1)啟動了VOCs排污收費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引起了排污行業與企業的極大關注,有力推動了VOCs的治理工作。
  (2)國家和地方全面啟動了重點行業VOCs排放標準的制定工作。
  由于涉及到VOCs排放的重點行業眾多,原有的國家標準中涉及到VOCs的只有11項,遠不能滿足VOCs排放控制要求。為此近年來各省市地方加快啟動了一系列重點行業排放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其他省市也在大力開展和正在制定VOC污染物的排放標準工作。